| 释义 | 
		     未签字的代书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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