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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方法可以用于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释义
    一、有哪些方法可以用于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法如下:
    1.从程序上审查判断;
    2.从实体上审查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不可以撤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撤销。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的内容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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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6: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