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具备撤销的条件 |
| 释义 |
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具备撤销的条件 无权处分合同是不具备撤销的条件。因为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是并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此是不可以被撤销的。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经过了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的合同则有效;反之合同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是: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以实际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进行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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