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纠纷如何罗列被告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纠纷如何罗列被告
(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 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五)合作建设 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 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 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 二、施工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 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 三、建筑工程责任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建筑工程纠纷的当事人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上述结算也存在着其他的当事人。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纠纷如何罗列被告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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