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有犯罪记录对从事行业有限制,如律师、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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