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曝光隐私型”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
释义 | “曝光隐私型”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 犯罪行为人以揭发对受害人不利的“隐私”为要挟,强行索要受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不论该“隐私”所涉及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均不影响行为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案情 2007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天开与其朋友罗某在一起时,从罗某的日记中看到有记载罗某与其老师邓某交往的情况。9月15日晚,谢天开以罗某男朋友的身份打电话给邓某,称要向邓某所在的学校告发其与学生罗某有不正当的师生恋关系,并提供账号要求邓某汇款赔偿。邓某因被恐吓后感到害怕,于9月16日至10月11日先后11次向谢天开提供的户名为“戴惠锦”和“林安”的银行账号上汇入计1.04万元,均被谢天开取走。在此期间,谢天开曾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邓某,实施恐吓、威胁,要求继续汇款。 ■裁判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天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进行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人谢天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谢天开的非法所得1.04万元。 宣判后,谢天开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邓某与罗某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师生恋关系,自己的行为对邓某并没有构成真正的威胁或要挟,只不过邓某因害怕学校知道此事而自愿给钱同自己私了纠纷,故自己不构成犯罪。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以揭发对受害人不利的隐私为要挟,索要被害人财物(即“曝光隐私型”敲诈勒索),是敲诈勒索犯罪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这类犯罪所针对的受害人隐私一般为某些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但本案所涉及的所谓被害人邓某与自己的学生罗某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