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     一、产假期间工资  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  正常分娩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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