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录用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如果发放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相应的风险: 其一,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 其二,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同时到达;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 (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 (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 其三,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 其四,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将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1、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书面回复期限 根据前述问题的分析,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明确回复期限后,求职者必须在期限内作出书面承诺回应,否则录用通知书将失去效力。求职者超过回复期限后发出的回应函则被视为新的要约,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接受。因此,约定回复期限有利于用人单位控制录用流程,避免因一些犹豫不决的求职者导致无法顺利开展工作,但存在的问题是,一旦用人单位承诺了回复期限,在期限内不得撤销录用通知。 2、明确规定录用的前提条件 明确录用的前提条件在法律性质上相当于为录用附加了法律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录用通知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约定求职者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一旦该条件不具备,则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再比如招聘货车司机时,约定司机必须取得驾驶B证,否则即使发出了录用通知,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3、明确违约责任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是指明确约定求职者对录用通知响应承诺后不到岗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一般可以违约金的形式。由于招聘录用中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形成的还是民事关系,因此可以约定对求职者的违约金。一旦求职者对录用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受该违约金条款的约束。约定违约责任的好处在于防止一些求职者朝三暮四,不讲诚信,变幻无常。尽管用人单位最终不一定能实际追究到求职者责任,但写入录用通知书还是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由于存在面试了解不深入等客观原因,不排除求职者正式入职时,经过深谈,发现求职者的实际情况与此前了解的有些情况有出入,需要对岗位和薪酬等进行调整,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求职者在入职当时同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日后反悔,在发生纠纷时拿出录用通知书来对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避免产生歧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录用通知书可能有法律效力也可能没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是具有要约性质还是具有要约邀请性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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