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案!昆山街头杀人案之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适用 |
释义 | 在27日晚上,在昆山市震川路醉酒的刘某驾驶宝马车与同方向骑单车的于某差点碰撞,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在劝解过程中,于某不仅追打刘某,还从车上拿出砍刀连续砍伤刘某,导致其多处受伤。而突然间刘某砍刀甩脱,被于某迅速捡到,对刘某连续反击,砍了刘某好几刀,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现在昆山公安对此案定性为正当防卫,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规定,对于某作撤案处理。那么什么是无限正当防卫呢?什么时候可以适用无限正当防卫权呢? ![]() 一、无限正当防卫权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所谓无限正当防卫权。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其主要包括: 1、无限正当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是行凶、抢劫、强奸、绑架或其他的对生命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行为。 2、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即需要满足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侵害自己想象或者臆造出来的。②遭受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连续不断的侵害,不能有时间的间隔或者地点上的长距离。③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是其他无相关的人。④防卫人要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权人出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免受侵害才做出反抗、伤害等行为。 3、无限正当防卫权可以允许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既不用为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或死亡负刑事责任。 二、无限正当防卫权在昆山街头杀人案中的适用 在昆山街头杀人案中,宝马车主刘某原本宽容解决便可了事,但是不仅殴打于某,还从宝马车里拿出砍刀不断对于某砍杀,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存在杀害于某的故意,构成无限正当防卫中的“行凶”,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而于某在没捡到砍刀之前,其生命一直受到刘某的暴力威胁中。面对刘某不断的砍杀,于某在捡到砍刀后出于保护自己、防卫刘某的目的,于是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于某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无须对刘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昆山公安对此事处理得当,使正当防卫不仅仅是书本的知识,而是活生生的适用。杀人并非就一定需要坐牢甚至死刑,我们需要了解罪与罚背后的前因后果。昆山公安对昆山街头杀人案处理得当,有理有据,使正当防卫不仅仅是书本的知识,而是活生生的适用。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即便死亡也不能抹杀原本犯下的错,因为正义会迟到但是永不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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