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项目名称: 公务员辞职审批 类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县直政府序列科级以下公务员 实施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申批。其中 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申批。 受理条件:公务员不适合或者不愿意在机关工作,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申请; 申报材料:1、公务员辞职书面申请;2、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办理程序:1、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机关加盖公章;2、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3、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完毕,一般审批期限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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