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一、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所谓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是什么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是: 1.留置权。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直接留置建设工程。 2.法定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法定抵押权,其工程款可以工程折价或从拍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特定物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权属性,属于物权范畴,受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该权利直接由我国法律创设,是特定的物权,法律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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