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民法中优先受偿权的几种情形 |
| 释义 |
一、民法中优先受偿权的几种情形 民法中优先受偿权的3种情形如下: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联系。 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什么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法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法: 1.协议方式。法律网提醒您,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诉讼方式。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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