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第23条规定: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计发时间点,为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进行工伤鉴定的,应以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计发时间点。 工伤职工依法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仍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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