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离婚财产分割上诉费用交纳50元至300元,上诉部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缴纳超出部分的0.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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