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组织清算组;     (2)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      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者,即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清算债权。     (3)编造财产帐册 ,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登记债权,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然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清偿债务。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支付清算费用;     第二、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第三、缴纳所欠税款;第四、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在清偿债务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公司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完结     清算完毕后 ,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登记机关公告注     销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法人资格即告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