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司破产标准 |
| 释义 |
公司破产标准 所谓公司破产的标准,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司宣告破产所应具备的实体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公司破产的标准或破产的原因。这里所说的债务,是到期债务。未到期的债务,即使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债权人也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所谓清偿,是指全部偿还,而非部分偿还。所谓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毫无清偿能力,不仅没有现金支付到期债务,也无相当资产作抵押获得款项用于还债,又丧失信用无力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的标准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法同样未将“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的标准。这说明立法上更注重实质要件(偿债能力),而不是形式要件(资债比例)。从本质上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表面的、个别的导致破产的因素。但是,这种状况的产生却有较为深刻的根源,即此时的公司往往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之中,公司的信用极低,以至于无力从他处筹集资金。可见,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实质上与资不抵债有共通之处。只不过前者为表面原因,后者为深层原因。 实践中,资不抵债通常反映企业已无能力清偿债务(也有例外),而资大于债则并不说明企业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因为一般企业大部分资产是由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构成,如果以大量的固定资产偿付债务,则企业可能失去生产经营要素,丧失继续生存能力。这种情况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债务。另外,受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约束,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部分含有一定的“虚资产”,如递延资产等等,账面资产额与实际资产价值有一定的差异,所以企业申请破产时账面资产略大于债务,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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