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债权人转让,按照规定通知或者经保证人同意的,担保依然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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