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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卖人的取回权的规则是什么
释义 一、出卖人的取回权的规则是什么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务受偿。
    二、什么是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发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有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付清货款,取得货物。普通取回权是在破产人已实际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而出卖人取回权则可在破产人即将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异地买卖的交易安全与公平,维护出卖人的权益。交付提单或载货证券不能视为实际交货,出卖人仍享有取回权。如买受人在破产宣告时派员提前在运输途中受领货物,则视为无效。
    三、民法典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出卖人的取回权的规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出卖人取回权是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发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有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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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1: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