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导读: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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