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走被扣押的黑车构成盗窃罪吗 |
释义 |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开走被扣押的黑车构成盗窃罪吗?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您给您提供帮助。 【案情】 36岁的任xx是黑车司机,经常开着自己的吉利车在城铁站附近拉活。2008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任xx在北京市xx区xx铁站西侧驾驶其吉利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12.81元)从事无照运营,被xx区上地城管分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该车扣押于市城管队上地分队停车场内。同日11时许,被告人任xx伙同妻子李建娣持备用钥匙秘密潜入停车场准备将车开走,因被管理员阻拦后报警而未得逞。xx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任 xx、李建娣夫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分处罚金2000元。 【焦点】 被城管扣押的车辆所有权并没有转移,那么所有人秘密窃取被扣押的车辆是否属于盗窃? 【分析】 被告人任xx、李建娣秘密窃取已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既然车辆已经被xx区上地城市管理监察分队依法扣押,在此期间,被告人任xx、李建娣便无权支配该车,但其二人仍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该车辆,其行为均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任 xx、李建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其主观恶性不大,法院依法对该二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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