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 原告以和解协议内容Υ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宣告协议,或以和解协议行为欠缺民事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及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法院应对协议进行审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2、 原告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3、 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事项,或以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δ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Χ和标准处理; 4、 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允准,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推荐阅读: 医疗纠纷中和解的优势 医疗纠纷中和解的优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