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正文:侵权责任能力 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行为能力不仅指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包括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自己义务,以致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行为能力的人即具有侵权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审慎地处理事务的能力,因而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侵权责任能力,他们致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在有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法人有行为能力,因而也具有侵权责任能力。法人在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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