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张先生与妻子刘某婚后有一处房屋,由于年事已高,2011年8月,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刘某与孙女张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张女士,同时约定张先生、刘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2011年9月,孙女张某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此后,张女士并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2012年5月,张先生、刘某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孙女张某拒绝,双方不欢而散。老先生咨询: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撤销赠与? 【分析】本案中,虽然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王某名下,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张女士赡养祖父母,并且祖父母享有在有生之年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但张女士并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四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张先生完全可以在法定撤销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与孙女张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并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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