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友“王女士”:我在某单位工作了三年。最近我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不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欧阳承惟律师:用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据第46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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