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二、土地承包合同规范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上文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6]《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 [7]《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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