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注销登记 |
| 释义 |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审批程序6号、7号窗口受理--处长审核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窗口电话38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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