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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释义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修改作品权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图书出版者有权利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这个规定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不矛盾的,因为撇开作品的专业性、文学艺术性不谈,一件作品能否达到出版的水平,出版者往往比作者更有发言权。出版者接受和使用作品,既要向作者负责,不改变作者的原意,不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同时还要向广大公众和社会负责,出版者有责任在经作者许可后,将不符合出版标准的作品,在内容、结构、文字及各种符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改、加工、删节。但是,对出版周期相对较长的图书而言,出版者如果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最好是请作者自己修改。如果确需出版社修改的,也应有作者的授权。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关于修改的许可,也可以在出版合同中作出约定。这种修改,既包括文字技术上的修改,也含有对内容的修改。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享有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但是对内容的修改,必须经作者许可。与图书出版情况不同的是,报纸、期刊出版周期相对较短,因而法律规定较为宽松一些,对于文字性修改、删节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但是,出于对作者著作权的尊重,对于内容上的修改,则必须经作者许可。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经费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著作权的内容一定要严格遵守,适用著作权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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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7: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