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
释义 |
一、我国新《专利法》中对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依法由政府或者政府依法授权具有相同实施能力的第三人实施专利,并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制度。首先,强制许可的主体是具有实施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有人认为,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放宽到任何人①。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该专利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如果第三人不具备实施专利的能力,那么他即使获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也无法真正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这样的强制许可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对获取强制许可的主体的实施能力进行限制确有必要。其次,强制许可的客体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专利方法,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包含在内。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被排除在强制许可制度之外,是由其自身特点以及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意义所决定的。外观设计通常强调外观的美观而非功能性,而且往往极易被模仿与取代,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属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客体。再次,强制许可制度中所谓的“实施”应当与《专利法》第是十一条中的“实施”定义相同,也就是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最后,第三人通过强制许可获得使用权后,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这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合法的经济利益。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具体的使用费征收标准,相关国际条约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使用费的多少主要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只有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才能进行裁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标准,极易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因此国家需尽早制定相关标准或者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裁判行为的监督。 ![]() 二、我国专利权适用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专利权滥用。如果专利权人存在滥用专利权的行为,那么政府就可以依法依第三人的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构成垄断。 2、为了从属专利的实施。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以下四个个条件:从属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该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实施;前一专利人有权在合理条件下,取得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后一专利权人与前一专利权人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过合理性协商而未获得许可。在此四项条件中最难以准确判断的条件是从属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该标准是一个很主观的标准,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相关国际条约以及我国《专利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会使得法官在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因此,我国有必要对此做出较为客观明确的标准,而该标准的指定必须以客观的实际调研数据为基础。 3、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获得强制许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公共利益则是属于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各国因国情不同而对此定义也不相同。 三、如何定义专利权在中国法律上的含义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以上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在专利权中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情形有3种,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法律网找相关权威且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最后祝您阖家欢乐,生活美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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