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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释义之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释义
    行政诉讼法第8章第65节
    标题: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法条内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或裁定规定的义务。执行的前提是义务人拒绝履行业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本条所指的拒绝履行,包括公开表示不履行和有条件履行但拖延履行。当义务人拒绝履行业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针对义务人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行政机关(诉讼中的被告)的不同情况,在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上本条作出不同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执行机关一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一为行政机关。当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执行权时,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当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根据审执分开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内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行使执行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时,采取什么执行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判决、裁定规定的内容,相应地采取执行措施。采取的执行措施主要有:一是划拔存款;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三是强制拆迁房屋、退还土地;四是没收财产;五是强制销毁物品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有: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划拨行政机关帐户内存款的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下使用:第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拒绝归还的;第二,对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划拨存款的措施。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本项执行措施一般在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采用,人民法院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罚款,以督促其履行义务。这里的罚款又称为执行罚。二、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违法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对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纪律处分。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项的“依法”,主要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有二种,一是申请执行,一是移交执行。申请执行指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方式。移交执行指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人员把案件直接移交给执行人员,从而开始执行。移交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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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2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