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应如实记录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庭审过程中再进行调解的,也应将调解过程记入本笔录,不须另记调解笔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到  年 月 日     地点:     案号:×劳仲案字( )第 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书记员: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理情况:     说明:     1、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6条的规定制作的。     2、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开庭决案件时使用的。     3、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 )第 号”。     4、 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应如实记录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庭审过程中再进行调解的,也应将调解过程记入本笔录,不须另记调解笔录。     5、 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后的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名或盖章,如他们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进行补正。     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7、 增加续页应注明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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