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最迟多久做 |
释义 | 一、伤残鉴定最迟多久做 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 二、伤残鉴定的概念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三、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四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以上是一篇关于“伤残鉴定最迟多久做”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伤残鉴定最迟进行的时间,还有伤残鉴定的概念以及二级工商和职业病鉴定标准,对于伤残鉴定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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