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当天下午,公司真的向费-洪出具《处罚告知单》,内容为:费-洪因未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双方发生争执,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本人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处罚。费-洪接到通知书后,觉得这是一个圈套,公司故意制造事端,挑自己的错误,然后以此为据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     1、费-洪提供的自2006年起的缴税凭证可以证明双方自2006年起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公司主张费-洪在职期间好几次不能完成任务,但是未对此进行举证,所以公司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在此提醒大家,入职时一定要及时签订好劳动合同方可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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