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协议起诉期限 |
释义 |
一、拆迁补偿协议起诉期限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般属于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在政府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1、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 2、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案件类型期限是不一样的,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比较短,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超过五年法院就不予受理,解答了拆迁补偿协议起诉期限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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