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撤销权判决的效力 |
释义 | 【合同撤销权】业主撤销权判决的效力 决定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决定撤销之诉的终局裁判不论内容如何均将对原、被告及案外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以下详述: (一)决议撤销之诉裁判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依照民法理论,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即溯及地不发生预期的行为效力。但是,基于决定属于共同行为性质,决定被撤销并非与合同被撤销一样无条件的自始无效,而应依具体情形认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其一,如决定仅涉及业主内部事务,不涉及对外关系或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业主团体基于决定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尚未建立,则决定被撤销后自然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其二,在对外关系上,论文代写代发立法应侧重保护信赖决定有效而与业主团体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业主团体基于决定与相对人的民事关系已经成立,除非相对人明知决定于己不利而仍订约,否则决定撤销的法律后果应取决于已确立的民事关系的效力,即此种情况下,决定的撤销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业主团体基于业主团体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则该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决定于决定的效力,对其效力的判断应依合同法认定。 (二)决议撤销之诉裁判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1、判决的形成力。决定撤销之诉,其判决具有使原民事关系变更或使新民事关系产生的效力[16]。撤销之诉判决作出之后,不论决定是否被撤销,该判决均具形成力(又称判决的创设力或变更力),其效力不仅及于原告业主和被告业主团体,且及于原、被告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包括其他业主),该效果任何人均不得予以否认,其出发点在于维护和稳定业主团体内外法律关系,故有必要赋予该判决以对世效力[17]。 2、判决的既判力。按照诉讼法学通说,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一方面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在诉讼标的未变更情况下,前诉判决对于后诉开启具有程序上的排斥力。如后诉的诉讼标的仍为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标的,法院即应以其抵触既判力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既判力终局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和法院均须遵守该实质确定力[18]。就决议撤销之诉而言,因其涉及诉讼担当的适用,故其既判力范围(主要是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不赘)亦与一般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不同。 既判力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何人的问题。原则上,既判力仅及于纠纷的对立双方即原、被告,而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人,除有例外规定,均不受既判力约束。那么,决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既判力是否及于原、被告以外之人?答案是肯定的,即其他未参与诉讼的业主(包括从原告处继受取得房产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起诉。这是由于: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决定具有多数人相互间建立同种民事关系的团体性特征,如判决对部分业主有效,而对其他业主不生法律效力,则会引起团体内部关系的混乱。因此,既判力的扩张也是谋求业主间民事关系划一性的要求。就程序法而言,虽然其他业主未参与本次决定撤销之诉,就后诉而言其是新当事人,似可再次以同一理由起诉,但业委会作为诉讼担当者,其对案件不具有独立于业主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仅是为了诉讼便利及效率,而非直接承受判决确定的民事关系,判决的既判力应归属被担当人即全体业主(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其理论依据源于“担当人对被担当人利益的代理行使”[19]。对此,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立法对诉讼担当情形的既判力归属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可资参考。 业主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及于业主团体作出决定,其法律性质是民事行为,业主撤销该决定,就是撤销该民事行为,故一旦决定被撤销后就会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该决定为无效的决定,基于该决定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终止,已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恢复到决定实施前的状态,如果涉及到财产,还应返还,不能返还时,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损失。如果该决定是业主团体的单方管理行为或单方收费行为,撤销决定的后果按上述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处理应无大碍,但是若撤销的决定是业主团体与第三方所进行的双方民事行为,如业主团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团体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等等,则撤销决定的效力是否就延至合同无效。关于业主撤销权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基于撤销权的对应性,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不仅对业主团体产生效力,还会对与业主团体发生民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故决定被撤销,则因该决定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是无效。在这种观点下,如果决定被撤销,基于决定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也无效的话,对于第三方显然太不公平,法律不能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而无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倘若如此,业主团体完全可以不受自己签署合同的约束,签署完合同,恶意地让某个业主去提起撤销权之诉,进而导致合同无效。 故笔者认为,如果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不是《物权法》设置该制度的初衷。因此,业主撤销权的效力仅应及于业主团体,而不应对第三方产生效力,因该决定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应受到影响,但因决定被撤销,业主团体显然不能继续履行该合同,此时其只能选择与第三方协商解除,若协商不成,其只能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在保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为实现决定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法院撤销业主团体决定的生效判决也有对世性和溯及力。但为维护交易安全,业主团体大会决定被法院撤销后,不影响、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被撤销决定而取得的利益。若某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善意第三人,信赖可撤销决定而与业主团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使该决定嗣后被撤销,也不应当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业主团体决定的撤销,还将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利益。这些权益未受决定侵害的业主,往往是决定的受益者,决定的撤销将影响到他们的权益。物业管理服务实践中存在许许多多少数业主与多数业主两种合法权益的冲突,法院必须在其中找寻权益的平衡点。同样,如果业主团体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被撤销,也可能使得多数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但这些业主获得这些权益,不应是建立在侵害其他小部分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虽然在理论上应当认定业主撤销权一旦行使,代写代发职称论文不仅在业主团体间产生效力,而且也会对业主团体行为的对方,或者其他业主产生效力,这是撤销权对世性的体现。但对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当补充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