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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在修理的车辆发生的事故认定
释义
    2012年7月31日,因铲车挂挡失灵,被告李某驾驶涉案铲车至被告朱某处要求修理,朱某未表示拒绝,李某遂将车停放至事故发生地点、且占用部分修理场地,当天朱某未予修理。2012年8月1日1时17分许,原告贾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李某停放在路边上的无牌铲车发生碰撞后,造成贾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贾某伤后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4817.3元。
    对于本案中涉案车辆交付修理期间因停放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被告李某未得到修理人朱某的承诺,就擅自把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而朱某未对李某的修车要求明确表示拒绝,即表示同意接受并修理,车辆停放在事故发生地,朱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此二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的原告贾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无驾驶经验,本身这种行为就存在危险性,又未带安全头盔保护自己,无视交通规则不按规定车道分道行驶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被告李某亦属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私自把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边,属违章占道停放车辆,且未在该车辆附近设置警示标志,李某这一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李某将事故铲车交被告朱某修理后,朱某就应对该涉案车辆承担管理看护义务,在当天未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的情况下未通知李某或将该车移动至安全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与李某一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事故车的所有人,是该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对原告损失应首先按机动车强制保险份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朱某按照事故责任赔偿,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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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22: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