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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不在当地能享受征地补偿吗
释义
    法律咨询:村上以我户口不在本地拒不给我征地补偿款合理吗?
    和家人共同承包集体土地,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没有拖欠农业税费,2006年打工我个人将户口迁出成为非农集体户,承包的土地继续由家人耕种。2008年政府征地建工业园,村上以我户口不在本地拒不给我征地补偿款,合理吗?求助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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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1: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