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因此,有限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在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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