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传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
| 释义 |
派生证据指不是在法律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即通常说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后的证据材料,它是由第一手证据派生出来的。如证人证言,它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证据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是一种典型的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能及时地把人们了解的案件情况,调查收集起来,既可借以认定案件事实,又可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但是,由于此类证据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比较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同时,客观事物本身较为复杂,人们主观反映客观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这就使证据情况较为复杂,真假交错。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文规定采用不采用传来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3款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同时,由于派生证据在转述、传抄、复制过程中有可能出差错。在审判实践中,也只有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才使用传来证据,而且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传来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法学按照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证据材料传抄、复制、转述的次数越少,失真的机会就越少;反之,失真的机会就越多。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言词证据材料和实物证据材料都是如此,只是信息质量丧失的原因和条件有所不同而已。 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尽一切可能和力量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的原件。由此可见,传来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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