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内容提要」本文就定金的预先给付性问题、定金作为责任形式的问题、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问题等法律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关键词」定金担保/违约/责任
「正文」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方式的定金制度,古已通行,中外皆用。但因时代与作用的不同,其性质和效力也有差异。本文拟就有关定金担保的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对其有较清楚的认识。
一、关于定金的预先给付性问题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给付的,主要表现在它和预付款一样,都是于合同履行前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款项。因此,它具有预付款的某些性质。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把定金当作“预付金”或直接写成“预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