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支行前门分理处],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小 军 代理审判员 闫 辉 代理审判员 殷 立 红 二 ○ ○ 九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