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量刑标准 |
| 释义 |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
| 随便看 |
- 上海浦东新区民宅拆迁如何补偿
- 武隆公业园区征地补偿养老保险
- 南京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规定
- 征地补偿居民户口有何区别
- 政府可否强制拆除危房
- 农村房屋遇到腾退拆迁,如何维权
- 拆迁维权时,村委会是法外之地吗
- 企业拆迁怎样维权
- 租房未到期却因拆迁房主被扫地出门,租客如何维权
- 重要拆迁维权程序要遵守哪些关于时间的规定,您知道吗
- 租房办企业遇到拆迁,房主说拆就能拆吗
- 当商用租房遭遇拆迁,租户是否可以享有停产停业赔偿
-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该如何维权
- 拆迁维权,证据该如何收集
- 拆迁维权程序中要遵守的时间规定
- 南宁不动产拆迁交换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 家里房子被拆迁能申请昆明公租房吗
- “捆绑式”的公益拆迁到底有没有补偿
- 商业门面遇到拆迁时,如何补偿
- 酒店、超市、宾馆等商铺拆迁具体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 住宅改成商业用房后拆迁如何补偿
- 拆迁女方结婚什么补偿
- 公益拆迁企业就得少拿补偿吗
- 是选择“协议拆迁”,还是“征地拆迁”
- 石家庄拆迁安置房办理指南
- 国家行为
- 国家行为
- 国家行为
- 国家行为理论
- 国家行为理论的决议
-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 国家豁免
- 国家豁免的明示放弃
- 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
- 国家象征
- 国家财产
- 国家财产继承
- 国家责任
- 国家责任免除
-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范围
- 国家赔偿责任
- 国家起源
- 国家起源的三种形式
- 国家连续性
- 国家间武装冲突
- 国家间法律
- 国家间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