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出口商---进口商: 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出口商---出口保理商: 保理合同关系
表面上:委托代理 实质上:债权转让
出口商义务:转让合格的应收账款给出口保理商,使其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否则保理商解除自己承担的担保义务)
出口保理商义务: 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应收款到期后90天向出口商付款。
3.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相互保理关系(再保理关系),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转让。
4.进口保理商---进口商: 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转让而非合同(《合同法》第79、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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