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的认定年限:法律规定了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规定的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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