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
释义 | 我国出台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那么,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网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这个问题。 一、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被执行人是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 二、失信被执行人 (一)恶意拖欠且不还款,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二)通过伪造证明、暴力等方式拒绝执行的; (三)为了规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危险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只有有以上的行为,被法院定位老赖,就意味着在出行方面、信誉方面都会有限制,若情节严重者还会被刑事拘留。 三、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的内容。失信执行人制度的重要性已经随着征信制度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而普遍被人们熟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规避掉社会公众或者金融机构的风险,也会起到督促失信人尽快履行职责的作用。因此需要人们对此项制度的区别加以了解。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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