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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证驾车被撞亡可免责?
释义
    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和一辆小客车碰撞身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人违法在先,无证驾驶属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被保险人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昨日,市中院开庭二审了这起保险纠纷。
    【案情介绍】
    该案中的被保险人廖某某是深圳一家酒店员工,酒店为员工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元。投保1年后,廖某某就在其老家河源出了交通意外。据查,当时他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被一辆小客车碰撞死亡,小客车逃逸。河源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驾驶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廖家亲属为廖某某办理理赔事宜,却被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拒赔,理由是廖某某为无证无照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中的一条。为此,廖某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法院评析】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廖某某无证无照驾驶是事实,但并非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廖某某无证无照驾驶不符合保险约定的免责条款。该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履行20万元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公司认为,河源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事实依据。廖某某自己无证无照驾驶本身严重违法,具有重大过错。廖某某违法在先,理赔不利于引导其他被保险人的正确行为。
    二审法官主持了调解,但双方没有当庭达成协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院提醒: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规范其业务,特别是网上投保、电话投保业务操作流程,对责任免除条款不仅尽到法定义务,还要注重保全其已经尽到该法定义务的证据。
    【庭外观点】
    律师:并非“受害人故意”就应得到理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一致,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因此,交强险条款及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保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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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5: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