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转错账了对方还没收怎么拿回来 |
| 释义 |
一、转错账了对方还没收怎么拿回来 转错账了对方还没收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拿回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如果对方明知转错账,接收钱后拒不返还,就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话,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占刑事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将构成侵占罪)。 沟通不成,起诉对方。如果对方拒不退还,事主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对方。 二、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是否构成犯罪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如果不当得利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因他人财物代为保管而拒不返还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会产生相应的不当得利之债,即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
| 随便看 |
-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 房屋出租合同范本是怎样写的
- 承租人侵占了拆迁利益怎么办
- 门面房承租人拆迁时如何尽量多地获取补偿
- 离婚诉讼中出租车牌照属于共同财产吗
- 各地关于承租人的补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 房屋拆迁承租人财产损失怎么补偿
- 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安置房到底归谁所有
-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如何补偿安置
- 公房承租人的资格如何认定遇征地拆迁时,补偿方面有哪些规定
- 沿街房拆迁,承租人能否主张停业损失
- 承租人拆迁损失无处主张,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
- 租的商铺遇到拆迁,房东与承租人如何进行分割
- 拆迁时承租期限已满,承租人能否获取征收拆迁补偿
- 土地出租遇征收,承租人的损失怎么办
- 房屋承租合同怎么写
- 出租车限行吗
- 合租共用一张合同可以吗
- 租用的农村土地被征收了,承租者和土地承包者应该如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
- 购房合同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利益如何保护
- 房屋的承租权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 单位房承租人条件不符合房改房子女同住人能享受吗
-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么处理
- 中共中央《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二月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参加经济和技术工作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公营工业的发展方针
- 中共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
- 中共中央关于工业政策的决定(草案)
-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扶植合作社经营的工业发展方针
- 中共中央关于技术专家的优待办法
-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接管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收回海关主权问题的通告
-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敌伪工业的处理办法
-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 中共中央关于私营工业的奖励办法
-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 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
- 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
- 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