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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委员会中仲裁员的职责
释义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第十章 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及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仵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谁能成为仲裁员?
    仲裁员可以为专职仲裁员或者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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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4: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