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56节 标题:对案件中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释义:本条是对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违反政纪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除了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外,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贪赃枉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进行行政监督的监察、人事等机关;认为违法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机关在收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受移送机关在查处后,应当及时地将处理情况告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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