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的时效问题 |
释义 |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注意过失犯罪)。 (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后段)。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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