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1、 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 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 外国、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λ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 市属用人单λ与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 市属用人单λ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各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λ工商登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λ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λ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编辑推荐: 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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